南平市民政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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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,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,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计划。

    (二)承担市本级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的责任,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。

    (三)贯彻落实有关优抚、安置政策;负责军队退役士兵、转业士官、复员干部、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,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、人民警察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审核报批,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,指导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;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,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。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
    (四)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,负责组织了解、核查和上报灾情,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和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,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工作。

    (五)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等有关政策,负责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工作,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,负责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工作、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;指导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,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。

    (六)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
    (七)负责市内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的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,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,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。

    (八)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,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,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工作。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。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。

    (九)指导全市殡葬管理,推行殡葬改革,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;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、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,办理涉港、澳、台、侨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。

    (十)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,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,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,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资金的监管,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,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,负责革命“五老”人员优待管理工作,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。

    (十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;宣传贯彻《老年法》和《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》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;调查研究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;指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。

    (十二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,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
    (十三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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